向社会公开征求《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起草了《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310-3052829电子邮件:hdzxqlbgs@ 传真:0310-3051600 邯郸市财政局2018年8月6日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及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但用于所在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项目资金除外。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办法办理。其中新设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已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新设。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增加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对于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应当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者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第六条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第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分配安排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每一个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溢性强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项目法分配。第十一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第十二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发挥专业组织的评审作用。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市级财政安排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中央、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分解下达。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运用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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