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号《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2015年3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应急处置时的供给保障,规范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及储备粮品种结构,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落实本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第四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市内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第五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实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目标。第六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分别由市、县政府负责储备,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负责储备的政府。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归负责储备的政府。未经负责储备的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七条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业务管理,审核认定承储单位的资格,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核拨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和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及弥补储备粮销售价差,并对本级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和粮食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库存管理第八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应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储备地点。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异地存储,不得委托代储。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及同级财政部门。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储备粮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具有专业的粮食保管、检验、防化等管理和技术人员,且经营管理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做到建立专卡、专牌、专账、专仓,保证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及时、准确、全面填报地方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帐实相符。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在存储保管期间,发生的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正常自然损耗、水分自然减量,经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对核销的储备粮粮款,财政部门应及时弥补给承储企业,并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第三章粮食轮换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在保持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轮换机制,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质量检测情况,对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者储存年限的粮食,根据储备仓容情况,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推陈储新。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同意后,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销边购”方式进行。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下达每批次轮换计划时明确轮换数量、轮换方式、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的弥补方式等。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的轮换。第十五条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轮换机制的,对新轮入粮食的入库成本,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实际采购成本(不含费用)共同核定。企业轮出粮食后销粮款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入粮食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新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新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轮换费用包干方式进行轮换的,其库存成本不变。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六条在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当报经同级粮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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