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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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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蒅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蒄蚂江北府发〔2011〕45号虿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膅《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葿螇莄蚁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薀袆螃重庆市江北区政府蒁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薂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接受捐赠和中央及上级安排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膂第三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于本办法。荿第四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莇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委、规划、国土、环保、房管、交通、农林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袆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审查批准的概算)抄送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情况和投资预算评审报告。蒀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蝿第五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重点地对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芆(一)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蚃(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蒂(三)其他需要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袇第六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的执行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螅(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莃(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艿(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芀(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膄(五)工程质量情况;膃(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莁(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莈(八)环境保护情况;薄(九)工程造价情况;袄(十)投资绩效情况;莂(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蒆第七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请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芇第八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向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未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蚄第九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计。腿未纳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自查结果报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衿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后结算。蚇第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莅(一)项目批准建设的立项及概算文件、设计文件;芁(二)初步验收报告;羇(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及结算资料;膆(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袁(五)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莂第十一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莀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照执行。薅第十二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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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