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指的是“人对人”的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不通过固定零售店方式的销售。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若能完全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精神,直销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问题的解决将会产生促进作用,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程度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非常严格,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少之又少。 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不愿意尝试直销这种经销方式,原因在于直销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因素,如商品价格高、推销成本高、业绩压力大等。对比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与直销,两者有以下四点差异: 第一,核心理念的差异。消费资本论的核心,是将消费向生产和经营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运营的投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消费者从产品链的末端以投资者的身份提升到前端,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既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资本动力,使消费和投资有机结合。从而使买卖双方在这种条件下合二为一,成为一体,完成消费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这样,消费作为一种资本,同生产资本、知识资本一样,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而直销以销售为导向,关注的是单笔交易的完成,缺乏战略角度的思考。直销公司考虑的是公司的业绩和直销员的收益,而不是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二,顾客忠诚度的差异。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不但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关心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当企业把消费者作为本企业的投资者时,消费者成了企业的协议股东,可以长期分享企业的收益,因而积极性和忠诚度大大提高。对直销企业而言,顾客续购率不高,因为直销缺乏一套留住顾客的激励机制。消费者的效用仅是所消费的产品,除此之外不会得到其它利益,因而忠诚度较低。如果发现好的替代品,顾客就会不断地流失。 第三,法律约束程度的差异。消费资本论是阳光理论,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是阳光模式。它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科学依据和法律基础的企业新商业模式。消费资本论的运用与实施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进行,深深植根于现代法律精神--权利本位的基础之上,遵循民事法律契约(合同)的有关规定,符合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而由于直销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国家一直对直销加强监管和限制,并采取一系列的约束举措。 第四,产品价格和价值的差异。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视消费者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协议股东,遵循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产品销售价格能够真实反映价值。而直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产品的真实成本难以准确计量,产品的真实效果难以客观评价。因此直销企业为了调动直销员的积极性,很可能会提高产品价格和直销返点。而直销员为了提高销售量,很可能会虚夸产品的功能和质量。 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与传销的本质区别《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二条中明确界定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简介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扰乱市场运行、干扰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一种非法的商业模式。 、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即使允许退货,也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传销活动中,企业基本上不按国际惯例设置正规的冷静期制度,即便是有所设置,在实际执行中也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障碍。因此,在传销活动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各级销售商的进货或者说是加盟费必然要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也就是不能退货或退款。有些传销组织虽然宣称有退货保障,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实现的。以限定较短退货期限的方式来控制退货情形的发生;一般来说进入传销体系的人是为了通过登上金字塔的顶尖来达到赚钱的目的,也就是发展下线,这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当新进入者准备退出时已经为时已晚。强制新进入者消费公司的产品,传销组织一般会假借加深对产品的了解及建立对公司和产品的信心的名义,强制要求加入者消费公司的产品。 。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商业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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