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区外办班 180 110 100 60 450 区内办班 160 90 10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人数在50人以内的小规模培训班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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