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确保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各种体制的小学和初中。凡本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跳级、处分、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我市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市、区县(市)、学校三级管理。市教育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二)制订有关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印制初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有关材料;(四)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五)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区县(市)教育局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二)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三)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验印;(四)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学校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二)负责发放初中毕业证书;(三)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方便学生就学。第二章入学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依据“两证”(户口本、房证),按“两证统一,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学区,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到8月31日满6周岁)。小学班额控制在25-40人以内。初中入学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小学毕业年级的下半学期,进行学情普查,按照当年小学升初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初中学习。初中学校招收新生的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第六条对下列“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的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安排接收:(一)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随母亲在农村,其父亲是沈阳市户口,全家人在沈阳市内定居的,需出具其父亲的“两证”、结婚证和其父亲房证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及母亲的户口。(二)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搬迁新居(或动迁)、暂未落户口的,需要出具现居住地社区证明、房改协议书、动迁证明、回迁通知书、准住通知单等有关手续。(三)适龄儿童、少年属于沈阳市城市户口,因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父母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残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亲属照管的,其户口迁到亲属家并在亲属家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现居住地户口、父母亲有关材料(父母出国证明材料、父母单位证明、军官证残疾证、病志、诊断书等)及亲属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四)如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均为本市户口,但学生本人与父母户口脱离,挂户在亲属家的,一般应以父母“两证”所在地为准入学。(五)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离异,与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亲属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社区证明和父母离异证明等相关材料。(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本市、但户口与房证不统一的,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开社区证明)。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视为正常在籍学生,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第七条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2、归侨侨眷子女来华入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同沈阳市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2]105号)执行。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5、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学年龄和在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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