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稳健发展,规范自然人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行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包括农户与非农户自然人。农户是指在本行服务辖区内居住的具有农业户口的自然人。非农户自然人是指本行服务辖区内居住非农户口自然人。第三条授信业务种类(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用途主要有个人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消费性个人贷款。(三)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参照本行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二)农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内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负责本行辖内超权限信用等级评定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支行负责辖区权限内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评定与管理工作。第三章授信与评级第七条授信是指本行根据辖内自然人的信用评级情况、还款能力,以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第八条授信评级是指本行通过评审组织、依据客观标准、对辖内城镇区自然人的家庭概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辖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过程。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方式(一)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为主,随时评定为辅的评定方式;(二)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是信用等级评定的集中评定期。第十条授信方式辖内自然人评级与授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授信执行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行信贷计划,进行的短期授信。(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的。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第十一条辖内自然人取得授信必须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非农户自然人授信管理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一)提出申请。自然人到支行领取并填写《自然人客户授信审批表》有资金需求的,要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等事项要有详细说明;对授信贷款用途,可填写“生产、经营、消费”等。用途为消费性质的,必须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如“购房、购家电”等。(二)支行客户经理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原则上不少于2人,负责采集辖区自然人评级授信所需的资料与数据,并根据评级指标体系测算分值,确定自然人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三)支行根据初评结果,认真审查并逐户确定信用等级。第十三条非农户自然人授信应具备的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具有贷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能够提供准确的经营或家庭收入证明资料,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七)从事目前经营项目1年(含)以上。(八)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九)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授信工作步骤:(一)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提出授信申请;(二)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资金需求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初步确定授信额度;(三)本行对自然人授信进行逐户审查、审批;(四)根据审批结果,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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