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一、概述目的:为适应电力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体制变化的要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依据:《DL408-91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本规程规定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电力生产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从事电力生产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程建设以及辅助服务的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其他单位进入公司电力生产区域内的工作。规范引用文件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BG/T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BG/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BG12942-199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等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二、术语和定义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电气事故:指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死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机械事故:指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其内部机件失效(变形、断裂、磨损、腐蚀、泄漏、振动)而丧失规定功能及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三、相关安全规定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适用防护用品。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安装手电钻、冲击钻、电锤钻头时,应断开电源,不得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不得穿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成的服装,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在标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宜高挂低用,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在梯子上工作时传递物品,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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