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路小学普法学录时间:2015年3月13日地点:一楼办公室参会人:全体教师主题:学习《宪法》主持:关华主要内容: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现实性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四是关于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参与更多的“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二、以民为本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权利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军民路小学普法学录时间:2015年5月26日地点:一楼多媒教室参会人:全体教师主持:张利华主题:学习解读《未成人保护法》主要内容: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否则,学校教职工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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