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数据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审核出错。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商品代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1,8位商品码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分批批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数据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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