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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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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文件嘉建委办〔2015〕133号嘉兴市建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嘉兴(市)分(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预售资金协管银行。除监管银行以外,凡办理监管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可为协管银行,协管银行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一个预售资金辅助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在一个协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预售资金辅助账户。协管银行原则上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确定,且协管银行最多不超过3家(含3家)。具体办理流程除按照《关于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及收件材料的通知》(嘉建委办[2011]156号)文件相关要求外,其它要求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向监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账号,向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辅助账户账号,并向协管银行提供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户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辅助账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资金监管协议书(协管银行校验后留复印件);(2)工程形象进度表;(3)资金使用计划;(4)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监管银行预发放的监管账户账号及协管银行预发放的辅助账户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监管账户,在协管银行正式开立辅助账户,开立的监管账户账号、辅助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监管账户账号、辅助账户账号一致。辅助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辅助账户账号向监管银行报备。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应分别在监管账户和辅助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备案。同时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协管银行申请正式开立辅助账户时除了原先预申请时已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向协管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协管银行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2)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月10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月监管项目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表(需汇总协管银行辅助账户资金监管情况)。项目协管银行应当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月5日前向项目监管银行报送加盖公章的当月辅助账户资金情况汇总表(附出入账明细)。由项目监管银行对协管银行的辅助账户出入账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协管银行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必须经监管银行审核,在符合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必须由项目监管银行从项目监管账户统一划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协管银行辅助账户向本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划转资金。协管银行辅助账户只用于存放本监管项目向下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除向本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划转资金以外,辅助账户不得进行其他操作。6、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协管银行或者辅助账户的,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经监管银行同意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原协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辅助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协管银行辅助账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变更后的协管银行辅助账户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协管银行将变更后开立的协管银行辅助账户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监管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协管银行或者辅助账户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后的协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监管银行备案,备案时协管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2)原辅助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变更后辅助账户的转账证明;(3)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协管银行变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原辅助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变更后辅助账户的转账证明;(2)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3)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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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