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行为守则
电话营销专员
电话营销合规管理
(2011年4月版)
电话营销人员于本公司从事电话营销工作,应遵守诚信销售义务,如有下列行为者,公司将依情节严重予以相应处分。
(一) 销售行为规范(甲类)
1) 诱导客户取消本公司其他同事销售的保单而另行销售属于自己的保单;
2) 就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之事项为不实之说明或不为说明者;
3) 退佣或给予保费折扣之行为;
4) 与本公司其他业务人员接触同一准客户时,以任何不当之言词或行为取得业绩;
5) 利用非保险合同上的利益,诱使准客户购买保险;
6) 以未经公司许可之文件,图片,名片为从事招揽保险业务的工作,或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在网络或任何媒体进行业务招揽或广告行为;
7) 违反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假借其他名义或方式招揽保险;
8) 应用其他任何不当方式取得业绩;
9) 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签名者;
10) 与客户互换联系方式,私下联系;
11) 私自交换业绩;
12) 虚增业绩或不正常之招揽,退保或解约;
13) 为同业招揽保险业务或其他兼职行为;
14) 以任何言辞、任何场合、通过任何媒体诋毁主管、同事或其他不当之行为损害当事人形象。
有出现上述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关人员书面警告。
(二) 销售行为规范(乙类)
1)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 诱导客户或准客户违反如实告知的规定;
3) 明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或为不实告知而故意隐匿者;
4) 隐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可能导致拒保的告知信息;
5) 抄录非本人的客户或准客户资料;
6) 将客户或准客户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者(如本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同业等);
7) 将公司分配之名单用于非公司授权的销售活动或擅自带离公司为不正当用途;
8) 违反“保密条款”的相关规定;
9) 对外泄露有关本公司业务机密,如电话营销之主力产品,业务奖励制度(佣金率),名单种类与来源,重要政策及其他足以损害公司竞争力的相关信息等;
10) 未依规定使用名单,明显有私自大量扣留特定名单或囤积名单之事证者;
11)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公司;
12) 未完成公司规定之考核业绩;
13) 不正当挪用,恶意破坏,损坏或伤害公司财产,资金或信息;
14) 在处理公司工作时疏于职责,或故意擎制,延迟或失误,包括遗漏或抑制工作进程,拒绝开展被委派的常规工作;
15) 蓄意干涉别人的工作;
16) 牟取私下的利益,或卷入任何明确而严重的与利益冲突有关的欺骗行为;
17) 造成严重安全事件的疏忽;
18) 偷窃,欺骗或不诚实;
19) 在公司内使用毒品或饮用酒精饮料,或处于醉酒或吸毒状态下上班。
20) 被保险人投保两年内死亡,经查销售过程有重大过失者;
21) 以任何形式涂改,造假客户资料或未经客户同意擅改客户本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资料;
22) 明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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