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定的处罚序号权力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定额标准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日排水量5吨以下,损失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日排水量5吨以上不足10吨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日排水量10吨以上不足20吨的。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日排水量20吨以上不足30吨的。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日排水量30吨以上不足40吨的。责令改正,并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日排水量40吨以上不足50吨的。责令改正,并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日排水量5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日排水量5吨以下,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限期内立即改正的。警告,限期内改正。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5吨以上不足2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20吨以上不足4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40吨以上不足6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60吨以上不足8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6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80吨以上不足10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9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100吨以上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日排水量5吨以下,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限期内立即改正的。警告,限期内改正。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5吨以上不足2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20吨以上不足4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40吨以上不足6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60吨以上不足8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6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逾期不改正且日排水量80吨以上不足100吨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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