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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补充协议(1).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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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补充协议一、对第五条面积差异的补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差异时,如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有关面积差价款;如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补交面积差价款。自面积差异确定之日起30日内退款或交款,逾期退款或交款,应承担违约金(即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额的万分之四)。对第六条的补充:(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的其他方式指银行按揭付款。买受人应在定金缴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首期楼款(含定金),余款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办取得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以银行批复为准。贷款不足部分自出卖人通知起15天内以现金形式支付。(二)买受人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时间按时缴付房价款,出卖人不需要以任何方式通知买受人按时缴付房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申请银行按揭手续,并依按揭银行的规定(签约日期起5天内)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若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包括提供资料、交齐费用及签署所有文件等)或按揭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批准,或按揭银行不能批出足额贷款,买受人须于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选择出卖人提供的其它付款方式并依约付清全部差额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应按每逾期一天承担应缴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买受人付清款项,同时出卖人亦可直接要求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三、对第八条的补充:(一)当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时,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出卖人须在与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楼款及付清全部入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基金)后15日内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前述楼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办妥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且已付清全部入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基金)后,出卖人须于15日内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全面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出卖人有权暂缓交付。(二)双方同意如遇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按该情况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和免除责任: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为遵守、配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的征收并归属国有、停工、延误;3、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市政单位的工作延误;4、出现了实质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停电、停水、气象变化影响施工等合理原因;5、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如期收到房款的。四、对第十一条的补充:36-1、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或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均通知不到买受人,以及办理交楼时买受人对应交纳的费用不予缴交等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署房屋交接单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延迟交楼的责任。2、买受人须按出卖人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回执所载的收件日期为准)或公告形式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了房屋,交付时间为通知规定期限的最后时间。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必须是已缴清全部应付之房价款及全部入住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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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