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时性和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的不同罪行较重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6)对以上自首情节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4年;(7)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价值、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3年;(4)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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