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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经典判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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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经典判例篇一: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案例一: 王某于xx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双方发生纠纷。你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案例二: xx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xx年2月4日0时起至xx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xx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xx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元。xx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你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分析: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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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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