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财政局文件晋城市物价局晋城市水利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晋市财农〔2007〕35号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水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2007〕11号文《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物价局晋城市水利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2007]11号文《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它损坏原地貌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第三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专门用于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由市级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资金和县级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和市重点水土保持工程的治理、维护、建设。市、县(市、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实行分级收缴办法。凡在我市辖区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收缴;县(市、区)营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征收;生产企业的水土流失治理费委托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采取先征收后安排治理的办法;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征收。第六条收费标准:依据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2、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生产企业按产量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千度3、建设过程中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从基本建设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三章使用第七条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由市级和县级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组成。(一)市级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1、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市营及市营以上生产企业的水土流失治理费;2、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直接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二)县级水土保持治理专项资金:1、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县营及县营以下生产企业的水土流失治理费;2、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直接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第八条市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市营及市营以上工矿企业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治理工矿区水土流失工程。2、市级安排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3、市级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办公场所的建设。4、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全市水土保持的监测建设。5、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6、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学会建设、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建设。7、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用于第1至2条;20%用于第3至7条。第九条县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县营及县营以下工矿企业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治理工矿区水土流失工程。2、县级安排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3、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办公场所的建设。4、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保持的监测。5、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6、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学会建设、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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