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间一、拘留期限。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四、一审。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审限为2+1+3+∞,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即+1)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156条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诉案件的审限要视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审限与一审公诉案件一致。如未羁押,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限为20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五、上诉期,10天,接到判决书起第二天起,10日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六、二审受理后审限为2+2+∞,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156条规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可以经过省高院批准延长2个月,如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的标志即为做出终审判决。专题二总则部分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辩护制度委托辩护时间提前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指定辩护范围扩大a、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定;b、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c、未成年人;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时间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需指定指定机构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了解案情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与通信权律师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非律师辩护人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意见被听取1、审查起诉时和审查批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2、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死刑复核和,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保密权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有权保密;2、但是如果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权利的救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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