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
鲁财综(2000)7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我省从1998年1月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按此规定,不论是在职或是退离休人员,在工作年限内所享受的住房补偿或补贴是基本一致的,较好的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去年下半年,根据中央12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住房货币分配的力度,适当提高住房补贴的比例,其中济南地区的住房补贴的比例由25%提高到35%。考虑到房改后退离休职工个人住房支出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给离退休人员发放其基本工资10%的住房补贴。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退离休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算;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计算;退离休前执行行政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计算;退离休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人工资标准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对于离退休时间较早,无法按上述工资项目确定其工资基数的,
可按其发放的离退休工资总额的60%计算确定。增发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收入共同负担。
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作者: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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