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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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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一)综合测评奖学金(二)个人单项奖个人单项奖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业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优秀毕业生。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一)优秀班集体;(二)优良学风班;(三)五四红旗团委;(四)五四红旗团支部(五)文明寝室。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个人奖项的评定与奖励第八条个人奖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个人奖项除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与奖项有关的特定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第九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条件(一)学年思想品德行为考评为优秀;(二)学年课程(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四)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五)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第十条学业优秀奖评选条件年度内各科成绩(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在80分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习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成绩。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二)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突出(如寝室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积极参加义务献血等);(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四)意志坚强,克难奋进。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二)在公开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三)在校以上科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四)获得科技发明专利。第十三条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出色,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二)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三)在校内外的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受到省市主管部门表彰并得到学校认可。第十四条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凡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名次;(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影响的文艺作品;(三)在各级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第十五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符合学业优秀奖和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二)符合科技创新奖或社会工作优秀奖或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任学校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组织负责人;(二)在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中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年度内无不及格课程);(五)身体健康,体育达标。第十七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四)体育达标成绩优秀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三)学习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第十九条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条件参见校团委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一)综合测评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一等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其他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如下:学业优秀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精神文明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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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