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校风及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刻苦、努力学习,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保证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下列荣誉称号:
(一)学生标兵;(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四)文艺积极分子;
(五)体育积极分子;(六)优秀寝室长;(七)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下列荣誉称号:
(一)三好班级;(二)优秀寝室。
第四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下一学年开学初进行表彰。
第五条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二)一学年因事、病假累计不超过十四天者;
(三)在全学年所有课程(考试、考查、选修课)成绩考核中,没有旷考、作弊、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情况;
(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中积分列该专业学生总人数的前1/3。
第六条学校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全学年综合测评积分为本专业前10名;
(二)全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90分以上;
(三)本学年内获一等奖学金。
第七条三好学生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全学年综合测评积分为本专业总人数的前10%;
(二)全学年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平均分90分以上。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的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并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显著的工作成绩;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四)有较强的正义感,勇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言论和行为;
(五)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一般性问题;
(六)学习成绩优良,较好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列年级总人数的前50%;
(七)组织同学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文艺积极分子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
(一)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化娱乐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二)能够组织同学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业余活动;
(三)本学年在校、市级文艺汇演比赛和宣传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十条体育积极分子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省级体育比赛中个人获前8名;
(二)集体比赛项目(如球类)获前6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
(三)在市(地)级体育比赛中个人获前3名;
(四)集体比赛项目获前3名代表队的主力队员;
(五)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或破学校记录者;
(六)在冬季长跑中获前5%名次者。
第十一条优秀寝室长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的负责本寝室的管理工作,该寝室当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寝室;
(二)了解和掌握本寝室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三)积极做好本寝室卫生整洁工作和组织清扫工作;
(四)组织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无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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