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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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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XX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 (20XX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有转院证明除外)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镇)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第六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镇)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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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