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doc:..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在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本暂行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我区建立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宄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南海区人事局是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并对工作站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协助企事业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四)协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资助;(五)开展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设站单位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第四条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 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 能为博士后研宄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五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市人事局送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六条己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七条工作站应根据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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