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时间规定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竞争性谈判: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把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本页6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采购项目专家人数: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成员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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