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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资法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理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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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资法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理性思考
摘要:我国外资法修改后,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极不利于维护我国内资企业的利益。但我国短期内不宜修改外资法直接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而应逐步取消或通过提高内资企业相应待遇的方式来加以取消。
关键词:外资法;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入世以来,我国在招商引资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来华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已越来越多,许多跨国公司甚至已纷纷开始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这对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促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我国外资法中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尤其是对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规定却也日渐显露出了其负面效应,成为我国困扰外资法的重大难题。为此,理论界有人提出我国外资法应尽快取消有关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规定。那么,这种建议是否可行呢?我国外资法应如何对待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呢?本文拟就此浅发拙论!
一、我国外资法尽快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不可取性
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传统外资法引发的。过去,外资企业在我国外资法中享有“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两种地位。具体来是说,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企业在税收、进出口权以及关税等方面都规定了较多优惠,与内资企业相比,这些外资企业明显享受着
“超国民待遇”。与此同时,外资法又对外资企业在当地成分、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又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这使得我国外资企业所真正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基本等同于外资企业理应享受的、也是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及至后来,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分别于2000年10月与2001年3月对三大外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当地成分、出口实绩以及外汇平衡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基本上满足了WTO其他缔约方在我国入世谈判时对我国的要价。然而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与国内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依旧在税收、进出口、关税等方面享有较多优惠,依旧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而由于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本来就在规模、企业实力等方面相去甚远,使得外资企业所享有的这种“超国民待遇”成为内资企业在与其竞争时的一个突出障碍。随着我国入世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及这种“超国民待遇”所引发的负面效应的进一步突出,如何在立法上消除这种“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竞争,便成为当前我国外资法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才不断提出要取消现行外资法中有关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条款。[①] 笔者以为,这一建议尽管从短期来看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也符合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精神实质的正确理解,但却似乎没有考虑到法律变动尤其是向不利于投资者利益方向变动所可能带来的对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信心与投资决策的长远影响以及对我国招商引资战略的妨害,也没有认真考虑这样做是否会损及我国政府及外资法的信用,因而很值得商榷,在实践中并不可取。
1. 从法律变动性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信心与投资决策的不利影响方面来看,我国不宜尽快取消外资法中的“超国民待遇”条款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需要。外资法作为我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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