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农业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业部财务司是负责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部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八)组织、指导部系统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部系统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十)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直属垦区、三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所属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授权,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组织、指导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九)接受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农业部农垦局负责指导直属垦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部内分工审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第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农业部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农业部授权审批,授权审批额度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部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所属单位再授权。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部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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