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2008-8-08【实施日期】2008-8-01【文号】沪科合(2008)第025号【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五)建立并管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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