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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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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所述职工待岗制是指本局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党风党纪、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调查核实,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的制度。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系统各科室(管理处、中心)、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中层干部、在编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人才派遣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借用人员、监时骋用人员、双重领导单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等。因违反本局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车辆管理处工作制度等原因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按上述制度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当事人待岗1-6个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如因本局进行内部机构或岗位设置调整推动原有岗位时,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作性质进行处置:在编工作人员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担任本局科(股)级职务的,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合同制职工,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待岗人员管理:受到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律免去现有职务,取消相应待遇;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从事原有岗位工作,由局统一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并守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待岗人员上下班必须按作息时间到局办公室签名考勤,否则作旷工处理。待岗期间,待岗人员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每周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局指派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待岗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方可解除待岗。考核不合格的,按原定待岗期限再次待岗。初次待岗期间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提前解除待岗,但实际待岗时间不得少于原定待岗时间的50%;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提前解除待岗;再次待岗的,不得提前解除待岗。因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原因受到待岗处理的,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凡受待岗处理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待岗年度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设班组的科室、单位,或设班组但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科室,以及各下属班组,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当年有2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当年有1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取消其集体评先资格;设班组且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科室(管理处、中心)、单位,当年有总人数的15%人次(含)以上受到待岗处理的,取消其集体评先资格。待岗期间待遇:在编人员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待岗月份(跨月份的,包括待岗起始月份及解除月份,下同)月度津贴、福利;待岗1个月(含)以下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1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包括财政统发的及本局核发的,下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待岗1-3个月(含)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6个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一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3个月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待岗达3次的,扣除待岗月份的考核奖,并扣除全部年终目标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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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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