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莈刑法修正案八的两个问题莆蒅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修正将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值得深入研究。其中,废除判决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人的死刑、贩卖人体器官罪这两个条款将会在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羃关键词:死刑贩卖人体器官罪法制进步蒈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符合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废除十三项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宽,酒驾入罪是严,规范无期徒刑、特殊累犯问题适应了社会的变化发展。下面将讨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两个问题。螇1废除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人的死刑膇《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增加:“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螂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而要加以保护,孕妇的特殊保护也容易理解。但为何法律上要对老年人加以特殊保护,这样做有何影响?中国向来有尊敬老人的传统,鉴于老年人被判死刑的概率小,作出上述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老年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概率很小,因而被判死刑的概率几乎为零,这一条款形同虚设。薈首先,老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性犯罪、公职犯罪。在性犯罪中以奸淫幼女为多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刑,其中情节严重不单指造成死亡结果,修正案增加条款阻却了年满七十五周岁人因性犯罪被判死刑的可能,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精神不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公职犯罪领域,贪污、受贿行为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这对震慑公职犯罪有重要作用,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年满七十五周岁人不会因公职犯罪被处死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是很常见的,按照新规定,即使被查处只要拖到七十五周岁再审判就能够正当免除死刑,这相当于《刑法》为公职犯罪打起了保护伞,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我国本来就存在着“贪官不死”的现象,修正案将其部分法定化与社会要求不符。膈其次,“特别残忍的手段”范围模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杀人本身就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即使是以和平的手段致人死亡也不能称作不残忍。“特别残忍”难以界定,例如一枪致人死亡称作一般残忍,十枪致人死亡称作特别残忍,那五枪如何认定?社会习俗不同、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对残忍的界定自然不同。将是否适用死刑建立在模糊的基础上显然不妥,会导致更多的同案不同判。薅再次,“审判的时候”是不合理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与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有关,当犯罪结束时刑罚就已经理论上存在了,而与审判无关。刑法修正案八将年满七十五周岁人界定在审判时,既不是着手犯罪时,又不是犯罪结束时,这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某人七十岁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多人死亡后逃逸,十年后被捕面临审判,按照修订前的刑法应判死刑,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他可能被判无期徒刑,考虑到他年满八十,无期徒刑对他已经失去了应有威慑力,与十年有期徒刑没有区别(假设他九十而亡),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十八周岁的界定在犯罪时,出于对孕妇的特殊保护,审判的时候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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