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贵安办字〔2012〕12号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后复产(工)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为深刻吸取池州市贵池区鑫铜钼矿“3·16”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促进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3月18日区政府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现就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后复产(工)检查验收有关事项作以下通知:一、矿山复产(工)验收条件(一)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产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有效,生产和建设手续符合有关规定。(二)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作业安全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矿山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生产矿山必须达到标准化规定等级;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运行6个月后必须达到标准化规定等级。(四)地下矿山安全出口、通风、提升、排水、供电等系统符合规程要求,按规定进行采空区治理;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五)投入生产或建设的地下矿山,已补充设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且相关系统按时序进度要求已安装到位;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月度计划安排;提人绞车经检测检验合格。(六)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试点矿山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到位。(七)矿山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全部办理工伤保险并签定劳动合同。(八)2011年发生事故、以及受到立案查处的矿山,行政处罚已按要求落实到位。(九)矿山制定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于邻近矿山救护队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十)前期启动的矿山对区安全监管局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已进行了整改落实。二、复产(工)验收程序(一)此次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后复产(工)检查验收本着先验收生产矿山后验收基建、整改和采空区治理矿山,先验收露天矿山后验收井下矿山,先验收规模以上矿山后验收规模以下矿山的原则。(二)各矿山在申请复产(工)验收前,要对矿山生产系统和建设工程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逐项整改;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认真吸取池州市贵池区鑫铜钼矿“3·16”高处坠落事故惨痛教训,加大作业安全规程的贯彻力度,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矿山整改后认为符合复产(工)条件的,如实填写复产(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所在镇街申请初步验收。(三)所在镇街逐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复产(工)条件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再报区安全监管局。(四)区政府成立了非煤矿山复产(工)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经信委、公安分局及矿山安全技术专家组成。区安全监管局接到矿山复产(工)申请报告后,及时会同各成员单位人员、矿山安全技术专家认真开展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再由区安全监管局批准矿山复产(工)。[区复产(工)验收检查组工作用车两辆,由区安全监管局和区经信委提供,检查人员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络]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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