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思考一、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与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都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它们在内容、程序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如果不从理论上对它们加以区别,很容易混淆,也易在实践中造成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叙述方便,笔者将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称为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称为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笔者认为它们之间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一)采取的时间不同。采取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而采取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是"以前纳税期限"。(二)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采取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要引用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采取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则要引用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采取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更加简化。只要纳税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就可以采取检查环节的税收保全措施:;2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by201601
  • 文件大小30 KB
  • 时间2019-06-1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