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长、短期专家及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校实行由国际合作部领导下的归口管理。第三条国际合作部作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二、聘请工作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专家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扩大专业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比例,改善聘请结构。第五条聘请人员为专家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以上教学经历;语言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三、教学管理第六条国际合作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际合作部在必要时可为外国专家配备工作助手,听取专家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专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第九条国际合作部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专家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认真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第十条聘请部门(国际合作部/学校)要向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第十一条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外国专家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国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又禁止其在教育教学中传教或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一般性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第十三条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应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国际合作部汇报。四、奖惩管理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国专家,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五条国际合作部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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