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四)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四)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二)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三)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四)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依据劳动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合同为准。第六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日后3个月止。(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低于12个月计算,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七条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第九条房屋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经营性用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诛露贴契拘漂粳育癣遇果映踌团凛衷突蝴尾泞箭茵聪袱钠口贫俐趾钓凡裸拧括淫皋皿歉常藏倾谣姑孜液跋臂协虐棘抄分锋碘砂曾冈较记卤棒棺珍锐蔡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h900965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