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权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与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本单位不适用的实物资产,原则上用于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用途。(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五)报废,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对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一)因技术或质量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对房屋、构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对交通工具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对除土地、房屋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三类资产以外的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1、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2、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1)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2)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3)市政府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区级
潮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