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4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4月5日上海理工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清理和结算等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暂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暂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暂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暂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第三条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和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第四条学校执行上海市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为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项。暂付款项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设备暂付款、材料费暂付款和其他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应收款项、暂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第六条暂付款办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二)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公用性支出,不能支付个人的各种私用借款。(三)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报销内容应与借款内容一致,严禁挪作他用或私用。(四)及时冲账、及时结算原则。一次性结算的各类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暂付款,须先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再至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若遇特殊原因,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承诺三个月内冲账,方可办理暂付款手续。(五)校内审批暂付款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精神,严格按学校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配合财务处做好结算工作;财务处有责任提醒和催促各单位及时冲销暂付款。第七条暂付款办理程序(一)填写暂付款单。办理暂付款必须由经办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认真、完整填写暂付款单。暂付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经办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办理暂付款业务。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暂付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姓名。一般情况下,暂付款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二)审批暂付款。暂付款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借款人为经费项目负责人的,须由所在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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