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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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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资金安全,加强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减少经费占用,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根据资产和负债分为二类:(一)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学生收费、教育培训收费等事项。(二)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代管款项”等。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第三条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其中,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教育培训费、尚未归还的其他款项等,垫付的职工差旅费借款、业务备用借款、培训费借款、医疗费借款、工程维修及设备购置借款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其他垫付款项、暂付的各项款项等。第四条应收款项管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不支付无预算和超预算暂付款。(二)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等开支有关的事项,严禁挪作他用。(三)即清即结原则。严格按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照审批权限报经财务处处长、主管院长批准。(四)定期清理原则。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及时催收。每年5月、11月定期清理,对于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查清原因,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第五条应收款项办理手续和结算期限 (一)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按《上海海关学院财务用款办法》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各项公款均不得借给个人私用,还款结算的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二)一般借款:在付款后15天内报账结算完毕。(三)业务备用金:每年12月25日前归还。如有需要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四)在校学生依法按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不得无故拖欠。(五)培训收费原则上在培训期间一次性交清培训费用或由承办单位全额转账学院银行账户。第三章应付款项管理第六条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债务。其中,包括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各种代扣款、代收款、预收款及其他暂存款;已收妥但暂时无法确知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暂存款入帐。第七条应付款项管理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款项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二)定期清理原则。每年5月、11月定期清理,对已查明来源的款项应当转作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对需继续挂帐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并报告财务处处长。(三)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暂存款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对挂帐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第八条应付款项支付(一)凭出具的真实、合法凭据且确定款项来源或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暂存款支取或划转。(二)单位划转暂存款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制款项划转单,注明款项来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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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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