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廖腾琼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广西玉林“”就是一个例证。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不分男女性别。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刑法240条明文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应当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与其他罪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以出卖为目的,行为尚未付诸实施或实施未能成功,构成犯罪的不同形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以及偷盗的行为均是在出卖的主观心态支配下进行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取得利益,在所不问。有的行为人出卖儿童,因为其取得的儿童或婴儿是弃婴或从他人手上无偿或低价得来,有的因为有病等而支出了费用,因此并没有赢得经济利益,还可能亏本。但是人贩子是为了出卖人口牟利,至于得到多少,是亏是赢这是无法预见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成立本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人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的手段,将被害人当成特殊“商品”进行出卖,必须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但是不能以被害人是否同意作为是否违背其意志的标准参见廖福田编著:《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520-52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人身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必须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将人作为商品出卖,即使被害人基于某种原因,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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