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卫生局
丹东市财政局文件
丹东市民政局
丹卫函字〔2012〕226号
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合作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512号)精神以及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将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
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省以上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12〕88号)精神,2012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为5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240元。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全市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贫困人口参合率要达到100%。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提前做好2013年补偿方案测算工作,各级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4:1比例同步到位,确保2013年1月1日起,全市能够统一执行新的筹资和补偿政策。
二、合理分配新农合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包括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金三部分,其中住院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门诊基金(含一般诊疗费补偿及基本药物的项目补偿)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0%。风险基金总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住院基金比例。
三、调整补偿政策,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一)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享受门诊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资金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封顶线为人均25元(含一般诊疗费),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并计入年累计补偿额。门诊就医要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无余额后,再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补偿。各县(市)区加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监管,要统筹考虑乡村一体化及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积极完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终端建设,确保村级门诊的正常运行。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35%、40%,封顶线为人均200元,计入年累计补偿封顶线。
:在已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按照物价部门政策规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2元,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为5元/人次,,。
各县(市)区要将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般诊疗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就医基金支付范围,加强一般诊疗费的支付管理,可在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能力以及参合农民医疗需求适度变化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绩效考核采取总额预付方式定期拨付,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
(二)住院补偿
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政策范围内实际住院补偿比力争达到55%以上,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的20个病种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50%以上。
。发生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补偿30%;300元(不含)--2000元,补偿 80%,2000元(不含)以上,补偿65%。
。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30%;500元(不含)--3500元,补偿 75%,3500元以上,补偿55%。
。发生医疗费用800元以下的,补偿30%;800元(不含)---8000元,补偿50%,8000元(不含)以上,补偿40%。
。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30%;1000元(不含)---10000元,补偿 45%,10000元以上,补偿35%。
(三)封顶线: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与大病商业保险赔偿共同累计封顶线为10万元。
四、推进大病保障试点,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
2012年新农合工作通知226号doc-丹东市卫生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