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扬价服〔2005〕3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建工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5]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属于技术性服务,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在文件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协商确定监理费用。 二、建设单位不能随意压低监理收费标准,安全监理费在规定的监理收费基础上另行支付15%—25%。 三、省物价局苏价房〔1999〕283号文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5〕317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费用。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和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四、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其他工程提倡和鼓励实行监理。六、监理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服务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附后),具体费率用内插法计算确定(计算方法附后)。七、工程监理企业因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等增加的费用,监理收费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159毛-30%。工程监理中有超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商定增加的服务费用。八、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正常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概(预)算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工程概(预)算调整监理服务收费。九、监理服务收费应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监理内容和责任要求,并约定监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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