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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之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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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办发[2005]8号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4号)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05年度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的范围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应在已获得“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小组、分会中推荐产生。考虑到建家工作应循序渐进,有步骤开展,2004年底新授予“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不参加今年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此次评选不设个人项目。二、评选推荐的条件评选推荐按照全总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北京市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进行,同时要重点考察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情况;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落实工会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对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获得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面应达到60%以上方可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获得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并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的,可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中国工会“十大”以后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仍保留荣誉称号,不再重复评选。三、评选推荐的方法步骤3月16日市总下发评选推荐通知,部署推荐工作;各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可按照条件和本企业建家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是否参加评选;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作为推荐单位报市总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3月24日前,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根据基层单位的申报情况和基层建设部明确的推荐名额,通过产业工会常委会、产业工作部联系的市属单位工会联席会等形式,由各单位代表投票或协商,确定各产业工会、系统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字数不限,供联审用)报基层建设部。3月24日起,基层建设部组织民主管理、法律、集体合同、财务、经审、劳动保护、生活保障等市总有关综合部门集中对申报单位进行联审。通过联审的推荐单位填写“全表”(一式3份),并于3月28日将“登记表”报市总工会基层建设部。3月25日至28日,市总工会通过《劳动午报》向全市各级工会公示推荐名单。3月29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4月1日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以分配名额方式,采取基层申报,各区、县总工会,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推荐,市总相关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办法和步骤进行。四、评选推荐的要求评选申报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工群众认可。单位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职工群众不认可不能申报。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申报的条件标准把好质量关,并把评选申报工作作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过程。附:1、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2、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中关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条件3、市总《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企业、优秀职工之友、优秀职工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八项否决条件2005年3月16日主题词:职工之家评选推荐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05年3月16日印发共印200份附件一: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1、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2、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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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