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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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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应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暂不接受申购申请,待获准恢复生产后,可接受申购,环保部门依据准许的生产规模、时间核定排污指标。    第十一条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购排放指标。第三章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十二条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最大允许申购排放指标应按批准的设计处理能力和目前应执行的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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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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