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四)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受益。通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形式,体现环境资源价值,形成“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鼓励、超占指标赔付”的有效机制。(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008年1月起,在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占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执行时间另行规定。第四条主要水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实行处理的排污单位,暂免征有偿使用费,但应承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合理成本。 第三章排放指标的申报与核定第五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实行按年度申报、核定的办法。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申报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排放指标。第七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及国家、省有关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的规定,根据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总量、排污申报及削减比例,在每年3月底前核定、下达排污单位当年可使用的排放指标,同时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淘汰项目)新增排放指标应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或通过招标、公开拍卖、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有偿取得。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原核定的排放指标。确需增加的,按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排污单位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处理证明,不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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