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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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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49号【发布日期】2010-03-30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正文】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公告第49号)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行使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八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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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