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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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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的选举制度
一、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情况
中国当代的选举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政权的选举,即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有关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中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宪法以及组织法、选举法等单行法律构成了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组织法、选举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
1、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选举法先后经过了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的三次修改,其内容逐步得到改进和充实:
(1)82年的修正: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并对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民族平等的规定;
(2)86年的修正:确定了新的选举工作领导关系,规定了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新比例,实行了新的选民登记办法,并确立了比较灵活的选区划分办法;
(3)95年的修正:缩小了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将原来省级人大比例的5:1和全国人大比例的8:1一律修改为4:1,简化了间接选举程序,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并提出在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规定了代表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规定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等等。
2、组织法:
组织法也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选举法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1979年颁布),主要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以及各自的职权。地方组织法分别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的三次修正,成为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重要依据。另外,还有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基层自治的法律:
82年宪法第111条第1款:关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以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思考:当前许多城市设立的“社区委员会”是否违宪?
二、选举方式与选举权主体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另外,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首长都是由间接选举产生。
我国宪法第34条确认了公民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作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年龄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法律”的限制。
依据选举法和199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公民选举权的行使还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限制:(1)因精神健康状况而暂不行使选举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仍然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但如果患病使其丧失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其在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2)因被羁押而停止行使选举权。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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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xio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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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