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思考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迈向法制化轨道。从《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的实践来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来,粮食执法取得的成绩(一)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政府也颁布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二)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条例》颁布以前,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有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而转变过程的长短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识态度、工作措施。为了尽量缩短转变过程,省粮食局高瞻远瞩,针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了“五个一”(即一个行政局、一个执法科、一个执法队、一个质检站、一部执法车的建设要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截至2009年,全省17市经政府批准全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122个应设监督检查机构的县(市、区)已设立119个,成立粮食行政执法大队100个。配备具有统一执法标识的专用车116辆。1482名同志经考试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资格。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数据参考孟庆秀局长讲话)(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国家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讲授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各市地粮食部门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能力和力度有所增强,从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执法到开展独立执法,从责令整改、警告到实施经济处罚。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正在发生质的飞跃。二、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难题(一)粮食执法社会认知度不高。我国粮食流通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从计划经济的统购统销转变为围家、企业、个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化购销经营,在由计划到市场、制度到法制的转变过程中广大粮食经营者普遍没有依法经营的意识。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各级党政重视不够,粮油购销与各级党政工作思路、目标和责任结合度不强,地方党政更多的是关注生产和生产目标的完成。二是由于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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