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doc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黔安监职安健〔2017〕3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贯彻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实施,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于一些地区、建设单位片面理解,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出现弱化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并填报《贵州省职业卫生“三同时”信息报表》(附件1)。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贵州省、市(州、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省安全监管局将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对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报告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对其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报告情况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并填报《贵州省职业卫生“三同时”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于每年7月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统计,结合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项目情况建立台账,并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监督核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三)落实技术服务主体责任。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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