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制度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XX~20XX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XX~20XX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元增加到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因而,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上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而且,税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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