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的制度篇一: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为确保万客乐超市海天店规范合理的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超市的良好声誉,按照、公正的原则,对于在本超市内出售的商品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一、消费者须提供超市的购物小票及购物清单,且商品或服务在质保期内,家具、小家电等商品在产品的“三包”期内(“三包”期限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一年执行),经超市认定或国家权威质检部门鉴定,确认超市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后,由超市先行赔付。二、当消费者认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可直接找超市客服部门投诉。超市接到投诉后,立刻派人进行质量认证,分清质量责任。对于重大疑难的投诉,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委托国家有关权威质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前双方将鉴定费用保证金暂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暂时保管,鉴定费用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第三方退还无责任方保证金。三、当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超市承担时,由超市调解,供货商和消费者之间应充分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消费者相关的损失: 1、当消费者和供货商双方都接受调解达成一致时,由供货商向消费者赔付。 2、当消费者接受调解,但供货商不接受时,由超市出具《质量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供货商限期执行。当供货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时,由超市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3、当供货商接受调解,但消费者不接受,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供货商对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拖延、拒绝或无力履行时,由超市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4、当确定应承担质量或服务责任的供货商已经退场联系不上时,由超市直接与消费者协商。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超市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当消费者不接受时,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超市依据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四、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以直接损失为主,兼顾考虑间接损失(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五、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主要是无条件修复、更换,当确实无法修复或更换时,才进行现金补偿。六、下列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1、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2、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 3、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 4、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5、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篇二:先行赔付规定“先行赔付”规定前言: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商场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取信于顾客,赢得市场,提升销售业绩,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决履行“谁经销谁负责”之原则,对“佳得宝”商场内所销售的商品实行质量“三包”。为确保此项措施落到实处并高效实施,公司特推行“先行赔付”规定(即消费者在“佳得宝”商场的商户中购买商品,可由“佳得宝”商场按国家商品质量“三包”规定先行向消费者履行售后责任)。第一条:“先行赔付”的条件 1、消费者须提供“佳得宝”的有效购物凭证(销售单,如已开发票应同时带回); 2、属于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3、其期限必须在国家、行业或“佳得宝”承诺的“三包”有效期内。其中家具的“三包”有效期限为一年;装饰材料的“三包”有效期国家、行业有规定的,按国家、行业的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没有规定的,按“佳得宝”承诺的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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