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理论篇一:税收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税收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朱为群内容提要:税收的本质要从征税目的和负担分配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从征税目的看,存在为实现全体公众共同利益的普通目的税、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援助的基本保障目的税和特殊目的调控税三类税收。普通目的税和基本保障目的税应该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分配税负,特殊调控目的税则主要依据“量益或量害负担”的原则分配税负。不同征税目的的税收应该严格加以区分,使其收入与支出紧密对应,并赋予每一个税制独特的功能,以实现整体税制功能的合理配置。关键词:税收本质征税目的税收原则税收功能虽然税收存在的历史已有数千年之久,但是围绕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或者争论却从未间断。这或许是因为理论需要不断更新,认识需要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拓宽和深化,也可能是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就很难有统一的认识。然而,无论古今中外,总有一些基础的税收理论问题是相同的,属于超越时空的普遍性问题。以下四个基本税收问题值得逐一思考和回答:第一,税收的本质问题,回答税收与公共收费、公债和罚款等其他财政收入有什么本质不同?第二,征税的正当性问题,回答什么样的征税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具体有哪些征税目的是可以被公众普遍接受的?第三,征税的原则问题,回答什么样的税收是好的或者不好的?第四,税收的功能定位问题,回答不同的税收应该如何组合起来发挥好的整体效应? 一、税收的本质税收虽然名目繁多,形式多样,但都是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主要收入。税收和其他公共收入的区别可以从形式上观察。在我国学术界盛行税收“三性说”,即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围绕“三性说”,也有不少争论。赞同者认为,这三个属性从整体上区别了税收和其他公共收入的本质属性。反对者则对这“三性”逐一批驳认为,强制性只是表面现象,因为罚款和合法的公共收费都有强制性,并非税收所特有;从个人立场来说纳税确实具有无偿性,但众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如果用于所有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则具有整体有偿性;而固定性如理解为是征税标准的确定性,则公共收费和罚款等也符合固定性特征,同样并非税收所特有。税收“三性”说所受到的质疑说明,该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回答什么是税收、什么不是税收的问题。要回答税收的本质问题,就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都是表面现象,而不是税收的本质。在全部公共收入中,从征收依据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公共财产或者资源的征收;二是基于公共服务的征收;三是基于公共调控的征收。(一)基于公共财产或者资源的征收不属于税收基于公共财产或者资源的征收,比如国有土地或者资源的转让或者出租收入,虽然这些收入也取自于私人部门或者个人,但从本质上说是公共权益让渡给私人而获取的补偿是部分社会成员因占用公共资产或资源而对整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补偿,显然不属于税收。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应该归全体社会成员,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提供社会成员普遍受益的公共支出项目;而不宜用于部分社会成员受益的支出项目。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所有者收益,公共财产或资源收入的征收标准应该采取市场竞争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来确定,即将公共财产或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给出价最高者,而不能暗箱操作以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经营者。(二)税收、公共收费和公债都是基于公共服务的征收基于公共服务的征收,从征收者(公共部门)的角度看,由于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相应的资源,这就需要通过税收、公共收费、公债等不同的收入方式从私人部门取得收入以弥补成本;从支付者(私人部门)的角度看,支付税收、公共收费和公债的本金和利息是因为其从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从成本与受益的角度看,这三者具有共通性。然而,税、费、债这三种公共服务收入在成本与受益的匹配上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公共收费的受益者是部分社会成员而不是全部社会成员,付费者是因为获得了某项特别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代价,例如结婚或离婚者支付结婚或者离婚登记费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政府部门提供的婚姻合法性证明服务,他们必须为此支付相关证书的制作费用(工本费);这是完全合理的公共收费,因为它建立在成本与受益准确对应的基础之上,因而在现实中只要收费标准符合成本补偿原则就会得到理解和遵从,很少听到抱怨和批评。税收则与公共收费不同,因为有一些公共服务是无法区分出具体的受益对象而且无法衡量受益程度的大小,具有“非排斥性”(Non-exclusive)和“非竞争性”(Non-rival)的特征。这类公共服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属于普惠性的公共产品或者纯公共产品,因此其成本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税收就是弥补这些普惠性公共产品成本的方式。因此,税收和公共收费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取自于所有人而用之于所有人,后者是取自于部分人而用之于部分人。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要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公平的收费制度要遵循量益负担原则。收费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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