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第九条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第十一条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并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留存,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第十二条拟申请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提供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四)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十三条退休医师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多点执业。第十四条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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